破產保險 Fundamentals Explained

當自行提交或由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後,香港原訟法庭可針對破產人頒布破產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從業員可被委任為破產案受託人,負責處理個案。

如申請人在香港,則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做出聲明時申請人需攜帶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好的法定聲明表格。

登入積金局官網下載並填妥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或直接向受託人索取表格

如在破產期間,破產人意外地獲得作為人壽保險受益人的賠償,這部分獲得的財富有機會被視為破產人的產業,而用來償還債務。

想了解破產之外的其他選項?立即閱讀《債務重組:定義、申請手續、費用及常見問題》。

債務重組困難:雖然破產保護旨在幫助債務人重組債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債務重組可能面臨各種困難和挑戰,包括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困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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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個人破產保護 個人破產保護是一種法律程序,旨在幫助個人應對無法偿還的債務負擔。它提供了一個機會,讓個人能夠重新開始並重建自己的財務狀況。以下是個人破產保護的一些未來趨勢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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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期間,破產人的所有消費將會受到嚴格的監管,而非必要的開支將會被禁止,例如非必要地乘搭的士。同樣地,保險產品並不算是生活必需品,因此在破產後希望購買新保單,基本上是不會被允許的。

不過,《條例》中的相關條文並不適用於已破產的計劃成員的自願性供款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權益。如果計劃成員破產,其自願性供款及職業退休計劃權益的處理方式,將視乎有關計劃的條款,包括是否有沒收條款、僱傭條款,及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而定。換言之,計劃成員破產後,其自願性供款或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是有機會被用作償還債務。

錢債官司、民事訴訟的討債行動會停止,破產人士無用再為巨債擔心,可舒緩精神和還款壓力。

但若家庭成員曾為破產人的債項簽署個人擔保,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則或會被受影響。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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